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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保荐代表人签字 公司债发行制度安排有变
2008年5月7日 9点4分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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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 记者获悉,公司债发行中试行的由保荐人保荐、相关负责人签字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将有所变化。

  

  在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按股票保荐规定办理,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需要保荐代表人签字。

  此规若开始实施,则分设于证券公司投行部的保荐代表人与固定收益部的公司债如何有效衔接,将成为券商调整内部架构的主导方向。

  过渡性制度安排

  对于公司债发行的申报程序,《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所规定,即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保荐人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使用了“相关责任人”,而未明确要求保荐代表人签字。

  当时实行保荐制被认为是公司债试点里面的一个亮点。管理层看中的是保荐制在股票发行中实施几年来,中介机构更多地承担起社会中介的责任,同时促进公司规范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在公司债发行中也引入保荐制,旨在试点过程以及下一步的发展过程当中能够使中介机构更好地承担他们的责任,有利于公司债市场的规范。

  一般而言,在证券公司内部有不同的部门,现在大部分证券公司的保荐代表人主要是在投行部,此前投行部主要做股票发行。而公司债在很多公司里面是归在固定收益部,这个部门一般没有配备专门的保荐人员。

  “如果只是简单地硬套发行股票保荐人到公司债的保荐制度里面来可能会对保荐人的工作带来一定的不便。所以就在公司债的试点当中做了这样一个安排。虽然也实行保荐制度,但是我们不要求像发行股票一样由保荐人直接签字,这是一种过渡的安排。”一位证监会人士说,这是在公司债试点的时候考虑到公司债的具体情况做的一个临时调整。

(责任编辑:孟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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