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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企业债券付息的有关事宜(1)
2008年7月14日 13点55分   来源:中金在线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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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 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客户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其利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至一级客户指定的有关银行帐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于2005年7月22日发行的2005年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8年7月22日起支付自2007年7月22日至2008年7月2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5年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及交易代码:05中核(1)  (120525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05中核(2)

  3、发行人: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4、债券期限:05中核(1)十年、05中核(2)十五年

  5、发行规模:05中核(1)10亿元、05中核(2)10亿元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7、债券利率:05中核(1)票面年利率4.98%、05中核(2)票面年利率5.20%

  8、上市时间及地点:05中核(1)于2006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信用级别:AAA级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自2007年7月22日至2008年7月21日;逾期未领的付息款项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2008年7月18日。

  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帐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债券的利息。

  3、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除息交易日为2008年7月21日。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集中付息期自2008年7月22日至2008年8月18日共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可在营业时间内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客户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其利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至一级客户指定的有关银行帐户。

  2、本期债券已上市部分: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其利息和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托管其债券的证券营业部,再由证券营业部向该投资者支付。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二级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具体手续如下:(a)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

  (b)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在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息。

  (d)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2005年中核集团企业债券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上市公告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由各兑付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五、有关当事人

  1、偿债主体: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1号

  法定代表人:康日新

  联系人:程磊

  联系电话:010-68555673

  邮政编码:100822

  2、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赵颖楠

  联系电话:010-59312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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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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